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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八條拍賣前,如委托人需中止或撤回拍賣標的,應向本公司支付廣告費等為拍賣支出的合理費用。競買預交的保證金除由本公司如數(shù)退還(不計息)以外,本公司不承擔法律責任。
第二條本規(guī)則適用于競買人、買受人和委托人。為此,參加本公司拍賣活動的競買人和委托人必須仔細閱讀以下條款,并對自己執(zhí)行規(guī)則之行為負責。
第三條拍賣是以公開競價形式,將特定物品或財產權利轉讓給最高應價者的買賣方式。拍賣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、法規(guī)、遵循公開、公平、公正、誠實信用的原則。
第九條拍賣開始由拍賣師宣布拍賣標的起拍價,并聲明加價幅度(即遞增價),然后由各競買人舉牌競價。競買人一經舉牌應價,不得反悔。當其它競買人有更高應價時,原應價才喪失約束力。
第十條拍賣中,競買人的最高應價,經拍賣師三次叫價,仍無人有更高應價時,拍賣師擊槌或上網點擊確認拍賣成交。如競買人的最高應價未達到拍賣保留價(即底價)時,由拍賣師宣布該應價不發(fā)生效力,拍賣無效。
第四條在對本規(guī)則以外之疑問,特殊問題及未盡事項,本公司有解釋之權利,在執(zhí)行本規(guī)則過程中所涉及的各方面如發(fā)生爭議,雙方可協(xié)商解決,如協(xié)商不能解決爭議,應向法院提起訴訟。
第六條競買人在拍賣公告規(guī)定的時間內,有權了解相關拍賣標的的具體情況,有權查看相關拍賣標的和資料。一旦進入拍賣會場即表明已完全了解該拍賣標的一切情況,應承擔一切法律責任。
第十一條拍賣成交后,買受人和拍賣師應簽署拍賣成交確認合同,確定拍賣價款支付方式、期限及交納按拍賣法有關規(guī)定的傭金。
第十二條拍賣成交并付清全部價款后,由委托人將拍賣標的及相關證照等材料一并移交給買受人。凡需要依法辦理證照變更、產權過戶手續(xù)的,由買受人自行辦理,一切費用自負。
第十三條拍賣成交后,買受人不履行成交合同中約定的支付拍賣價款等義務,除保證金不予退還以外,買受人還應承擔違約責任。該拍賣標的經委托人同意再行拍賣。同時,按照《拍賣法》第三十九條規(guī)定,原買受人應支付第一次拍賣的傭金。再行拍賣價款低于原拍賣價款的,原買受人應補足差額。
第十四條競買人參加競拍,必須遵守拍賣會場秩序和拍賣程序。不得妨礙拍賣師的正常工作,更不準進行惡意串通等違法行為,否則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。